航运公司及船员朋友们,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《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改建船舶检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,于
检查范围为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完成重大改建的船长20 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(不包括渔船)。海事机构检查内容为重点核查实船主尺度与图纸、检验证书一致性,船舶改建部分与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符合性,关注套用船舶检验登记号等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船舶检验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),改变船舶主尺度、船舶类型、分舱水平、承载能力、乘客居住处所、主推进系统、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改建应视为重大改建。
根据《船舶检验管理规定》及相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,船舶、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,应当首先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,并在有相应资质的船厂开展。改建后需到海事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手续。
违规改建船舶由于没有经过船检部门检验,达不到船舶安全技术要求,船舶稳性、适航性、水密性等问题突出,在海上航行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。
1.根据《船舶检验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二条,违规重大改建的,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,并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。
2.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第(一)项,船舶、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、文书不符的,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、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、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、文书,暂扣船长、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,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。
2021年3月,青岛海事局安检人员对“XX”轮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,发现该轮主甲板货舱舱口围由图纸高度700mm私自改建为1900mm,改变了船舶主尺度;不满足《国内航行法定检验技术规则(2004)》第3篇第2章2.4.1的规定;依法调查处理后责令船舶到指定地整改,并追究了船检人员责任。
目前海事部门对船舶违规改建问题高度重视,近两年全国已经查出几十起船舶违规改建增加型深、舱口围行为,均依法进行了严格处理。
最后,小编已一首打油诗与大家共勉“海上运输莫贪心,大船小证危害深,违规改建不可取,平安是福才为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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